「法律对于反社会行为的管制,并不像看起来那么简单。」
书籍名称:《法律》
基础信息:[英] 雷蒙德·瓦克斯 / 2016 / 译林出版社
豆瓣评分:7.6/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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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完时间:2020-08-11 10:31:22
我的评分:3.0/5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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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读笔记:
牛津通识读本·法律
【英】雷蒙德·瓦克斯
- 吉迪恩在佛罗里达州被起诉,理由是他破坏并进入了一个台球室,并意图行为不轨。吉迪恩出庭了,他没有钱,也没有律师。他要求法庭给他指定一名律师。
- 是:“你怎么知道律师在说谎?”答案是:“他的嘴皮子在动呢。”
- 陪审员是否普遍具备理解复杂的科学证据或者其他技术证据的能力,这一点也一直饱受质疑。比如复杂的商业案件将会产生数量庞大的、高度专业化的信息。这也使得英国及其他法域提出了争议性的提议,要求在这些案件中废除陪审团。
- 一方面,违法的行为不一定不道德(比如停车超出规定时间);另一方面,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法(比如通奸)。两者的交叉之处越多,法律就越容易得到社会成员的接受和尊重。
- 行政法规定了公共官员如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。它尤其关注通过法院来控制权力。
- 麦当劳每售出2400万杯咖啡,就会有一次投诉记录。
- 在对待合同的基本方法上,毫无疑问,两大主要法系之间存在着分歧。普通法系通常被视为是实用主义的、商业性的;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道德因素。
- 当你同意和我一起喝一杯,向我借本书,或者让我搭车上班时,我们就已经缔结了一份协议。但是法律不会强制你出现在酒吧里,不会强制你还书给我,或者强制你让我搭车。违反这些社交安排也许会带来相当的不便、烦恼,甚至开销,但是绝大多数法律制度都能够理解这种违约。
- 公法管辖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,而私法则关注社会中的个人或者群体之间的关系。因此,宪法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,而合同法是私法的众多部门之一。刑法因为主要涉及国家对于罪犯的指控,也同样处于公法的保护伞下(这三个部门法在下文中均会述及)。然而,当国家越来越多地侵入我们的生活时,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限也会更加模糊。
- 有时候法院的回应太过迅速热情,显得颇不得体。比如当媒体哀叹在某个案件里或者牵涉到某个恶名昭著的罪行时,法官显得过于仁慈的时候,法官可能会轻率地(有没有人敢说是不明智地?)加以回应,运动一下他们的判刑肌,明显是为了安抚他们感受到的公众舆论。
- 自然法。这一古代哲学仍然塑造着罗马天主教会的教义。正如我们所知,这一理念从以下假设出发:在自然世界中存在着一些原则,我们作为理性的生物,有能力通过推理发现这些原则。比如,堕胎是不道德的,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自然法对生命的尊重。
- 在一个完美的世界里,法律将会是清晰的、确定的和易于理解的。但现实和这种乌托邦式的幻想尚有距离。所有法域内的法律都是动态的有机体,受制于不断变迁的社会、政治和道德价值观。
- 法律的渊源 法律并不是从天而降的神赐之物。它起源于诸多得到认可的“渊源”。由此得到反映的观念是:如果缺少权威的渊源,某项号称是法律的规则,其实并不能被认可为法律。因此,律师们经常提及“权威依据”。法官可能会这样询问律师:“你的主张有什么权威依据?”为回答这一问题,普通法系的律师很可能会引用在先的判例,或是一项法令;而大陆法系的律师则会向法庭引证某一条款,比如民法典中的条文。不管哪种情况,公认的法律渊源都会对法律论证的形成起到决定性的作用。
- 法律永远不可能具备完全的确定性。有时候案件的事实模糊不清,难以查明。与此同时,法律本身也难以确定——特别是对于不是律师的人来说,他们将会面对汗牛充栋的法规、法庭的判决、实施细则等等。因为互联网的存在,寻找法律的任务变得略微轻松了一些,但是面对着法律渊源的迅速扩张,这项任务依然是个艰难的挑战。“
- 除非某一法律体系的规则尽可能具备合理性、普适性、平等性、可预测性和确定性,否则正义就不可能通过这一法律体系而获得。但是,这些目标都不可能在绝对的意义上达成,它们只是理想。
- 哈特认为,在现代社会,“人类有权得到同等对待”这一原则已经根深蒂固,因此,为种族歧视辩护的理由经常是:那些被歧视的人“不完全是人类”。
- 法律对于反社会行为的管制,并不像看起来那么简单。
- 第三,考虑到法院判决的中心地位,普通法系的律师把遵循先例原则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原则。
- 普通法系的本质是不成文法,
- 普通法具有诡辩意味:它的基石是案例,而大陆法系的基石则是法律文本。
- 某些事对于大陆法系的律师们来说只是单纯的一个问题,可以用一部法律来解决;但是对于普通法系的律师而言,就是一堆更加专门的问题,他必须用多种法律体系加以解决,而且大多数法律还具有古老的渊源……
- 欧洲大部分地区、南美以及其他地区采用的法典化制度被称为大陆法系,与其形成对比的是英格兰、前英国殖民地、美国及加拿大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普通法制度。大陆法系通常被分为四种类型。第一种是法国法系,它同样为比利时、卢森堡、加拿大的魁北克省、意大利、西班牙,以及它们的前殖民地所采用(包括非洲与南美洲的前殖民地)。第二种是德国法系,主要为奥地利、瑞士、葡萄牙、希腊、土耳其、日本、韩国所采用。第三种是斯堪的纳维亚法系,为瑞典、丹麦、挪威与冰岛所采用。第四种是中国法系,它结合了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元素。
- 欧洲大部分地区、南美以及其他地区采用的法典化制度被称为大陆法系,与其形成对比的是英格兰、前英国殖民地、美国及加拿大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普通法制度。
- 拜占庭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。
- 法律是维持和改变社会的工具,